如果接受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非血液学不良反应(如严重水潴留),应停药,直到不良反应消失,然后再根据该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调整剂量。
1.严重肝脏毒性时剂量的调整
(1)如胆红素升高>正常范围上限3倍或转氨酶升高>正常范围上限5倍,应停止服用甲磺酸伊马替尼,直到上述指标分别降到正常范围上限的1.5或2.5倍以下
(2)以后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可以减量后继续服用,成人每日剂量应该从400mg减少到300mg,或从600mg减少到400mg或从800mg减少至600mg,儿童和青少年从260mg/m2减少到200mg/m2或从340mg/m2减少到260mg/m2
2.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时剂量的调整
(1)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变期,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(起始剂量600mg/日,或儿童和青少年340mg/m2/日):
如果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(中性粒细胞<0.5×109/L和/或血小板<10×109/L),应确定是否血细胞减少症与白血病有关(抽取骨髓或活检),如果血细胞减少症不是由白血病引起的,建议剂量减少到400mg/日或儿童和青少年260mg/m2/日,如果血细胞减少持续2周,则进一步减少剂量至300mg/日或儿童和青少年200mg/m2/日,如血细胞减少持续4周,应停药,直到中性粒细胞≥1×109/L和血小板≥20×109/L,再用时剂量为300mg/日,或儿童和青少年200mg/m2/日
(2)慢性髓性白血病(CML)慢性期及胃肠道间质肿瘤(GIST)患者(起始剂量400mg/日或儿童和青少年260mg/m2/日):
①当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时应停药,在中性粒细胞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≥75×109/L时才应该恢复用药,治疗可恢复为剂量400mg/日或儿童和青少年260mg/m2/日
②如果再次出现危急数值(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),治疗中断后的重新治疗剂量减至300mg/日或儿童和青少年200mg/m2/日
(3)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(HES)和/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(CEL)(起始剂量为100mg/日):
当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50×109/L时应停药,在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≥75×109/L时才应该恢复用药,可以重新用之前的剂量(即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之前的剂量)开始给药
(4)系统性肥大细胞增生症(ASM)(起始剂量为100 mg/日):
当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时应停药,在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≥75×109/L时才应该恢复用药,可以重新用之前的剂量(即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之前的剂量)开始给药
(5)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(HES)和/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(CEL)、嗜酸细胞过多综合症(HES)和/或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(CEL)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/骨髓增生性疾病(MDS/MPD)(起始剂量为400mg/日):
①当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时应停药,在中性粒细胞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≥75×109/L时才应该恢复用药,重新治疗剂量400mg/日
②如果再次出现危急数值(当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),重新治疗剂量应减少至300mg
(6)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(DFSP)(剂量800mg/日):
当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时应停药,在中性粒细胞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≥75×109/L时才应该恢复用药,重新治疗剂量600mg/日
如果再次出现危急数值(当中性粒细胞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<50×109/L),重新治疗剂量应减少至400mg
(7)肝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:
轻、中度肝功能损害者推荐使用最小剂量400mg/天,目前尚无严重肝功能损害患者(胆红素>正常范围的3倍)使用剂量为400mg/天的数据资料,这些患者应在权衡风险评估后再使用本品
(8)肾功能衰竭患者的剂量:
伊马替尼的肾清除可以忽略,由于这个原因,预计对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全身清除率没有减少,然而,对严重肾功能损害的患者仍需特别注意
(9)老年患者的剂量:
对老年患者没有特别的调整剂量